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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版權賣了,原作者還能用嗎(歌曲版權賣了,原作者還能用嗎下架了退出去了)
大家好!今天讓創(chuàng)意嶺的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歌曲版權賣了,原作者還能用嗎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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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把版權賣出去作者還能用嗎
法律分析:買賣雙方簽過著作權轉讓合同后,除甲方外,乙方此后除享有該作品的署名權外不再享有任何權利并且不得再授權任何第三方以同樣的方式使用該作品。甲方除自己按照本合同項下的方式使用合同作品外,還有權自行決定許可第三方按照與本合同相同的方式使用合同作品,甲方有權根椐市場需求對作品的歌名及詞曲內容作適當修改。甲方發(fā)表該作品時,乙方享有作詞/作曲署名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未與中國簽訂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版權賣給別人,作者還有擁有權么
版權歸對方所有,原作者還擁有使用權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如果合同沒有條款規(guī)定作曲人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話,版權歸對方所有的情況下,原作者是沒有使用權的,原作者只享有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權利。
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歌曲版權出售后詞曲作者還可以使用嗎
可以使用,但是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發(fā)布,但是感覺如果出售了詞曲作者再使用感覺是對買家的不尊重。。把版權賣出去作者還能用嗎
版權轉讓后作者還能不能用,具體要看轉讓了哪些權益,主要有以下幾點:版權中的財產權包涵的比較多,其中有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網絡信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
1、如果權利人轉讓作品財產權的全部,受讓人則是全部版權主體,這就是版權全部轉讓。
2、如果權利人轉讓的是作品部分財產權,受讓人則是部分版權的主體。
版權也可以將各種財產權進行分別轉讓,例如出版權對應轉給出版權,表演權轉給表演團體,錄制權轉給音像公司等。
另外,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因創(chuàng)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與作品相關的人身權利,這種人身權與作者的人格利益緊密相關,具有永久性、不可剝奪性,自然是不能轉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chuàng)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chuàng)作的作品發(fā)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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