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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一首長制(雙首長制與一長制)

    發(fā)布時間:2023-04-14 02:01:54     稿源: 創(chuàng)意嶺    閱讀: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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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錄:

    單一首長制(雙首長制與一長制)

    一、國家機關包括哪些

    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元首、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

    1、國家元首

    國家元首是一個國家在實質或形式上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1992年中國改革開放轉型后,對國家元首體制進行改革,實行黨的總書記、國家主席、軍委主席三權合一的新型現代國家元首制,以適應改革開放新需要。

    2、權力機關

    權力機關是代表統(tǒng)治階級集中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社會主義國家實行議行合一(或議政合一)制度,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和統(tǒng)一領導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3、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是指依法行使國家權力、執(zhí)行國家行政職能的機關。從廣義上講,行政機關是一級政府機關的總稱,即國家政權組織中執(zhí)行國家法律,從事國家政務、機關內部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部門。

    4、監(jiān)察機關

    監(jiān)察機關是對于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國家公職人員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糾舉的國家機關。屬于國家機關中的監(jiān)察機關。

    5、審判機關

    審判機關就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在中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6、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依法行使檢察權的國家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和實施法律監(jiān)督。資本主義國家的檢察機關,有的附屬于法院系統(tǒng)(大陸法系國家),有的獨立設置(英美法系國家)。

    單一首長制(雙首長制與一長制)

    擴展資料

    國家機關的體制就是國家根據政治、經濟發(fā)展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行政機關結構中各層次、各部門之間的行政關系制度化的表現形式。

    行政機關的體制是保證國家行政管理整體效能的一個中心環(huán)節(jié)。一般來說,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首長制和委員會制

    凡將政府組織法定的最高行政決策權力和責任賦予一人承擔者,稱為首長負責制,簡稱首長制;而將該權力和責任賦予委員會議集體承擔者,稱為委員會議負責制,簡稱委員會制。

    首長制與委員會制各有其適用范圍。一般來說,凡是執(zhí)行性、技術性與速決性一類的事務,宜用首長制,行動快,效率高;凡立法性、協調性、傾向性一類的事務,宜用委員會制,利于集思廣益,避免個人專斷。

    二、層次制與職能制

    層次制又稱層級制、分級制,是指政府組織縱向分為若干層次,每個層次所管業(yè)務性質相同,各對其上層負責,但其管轄范圍隨層級下降而縮小。職能制是指政府組織平行劃分為若干部門,每個部門所管業(yè)務內容不同,但所管范圍大體相同。

    故職能制又稱分職制。通常,行政機關都是將層級制與職能制結合起來運用,以層級制為基礎,在每一層次又設若干職能部門,職能部門又由分管各種事務的若干單位組成。這既便于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又便于統(tǒng)一指揮,統(tǒng)一行動。

    三、集權制與分權制

    集權制指行政權力集中于上級機關,下級機關沒有或很少有自主權,一切均需按照上級機關的指示去辦。分權制指下級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有自主決定權,上級機關對其權限內決定的事項不加干涉。

    集權制與分權制各有利弊,不可一概行之,而應相互結合,合理運用,在保證政令統(tǒng)一的前提下充分發(fā)揮下級機關的主動性與積極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家機關

    二、在國家結構形式中,什么是單一制?什么是復合制?

    一、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

    (一)國家結構形式的概念和種類

    國家結構形式是指特定國家的統(tǒng)治階級根據一定原則采取的調整國家整體與部分、中央與地方相互關系的形式。如果說政體或者說政體組織形式是從橫向角度表現國家政權體系,那么國家結構形式則是從縱向角度表現國家政權體系。現代國家的國家結構形式主要有單一制和聯邦制兩大類。單一制是指國害由若干普通行政單位或者自治單位組成的國家結構形式。在單一制下,國家只有一部憲法,一個最高立法機關和一個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統(tǒng)。地方政府的權力由于中央授予,每個公民只有一個統(tǒng)一的國籍。聯邦制是指國家由兩個或者多個成員國(邦、州、共和國等)組成的國家結構形式。在聯邦制下,除了有聯邦的憲法外,各成員國還有自己的憲法,除設有聯邦立法機關、政府和司法系統(tǒng)外,各成員國還有自己的立法機關、政府和司法系統(tǒng);公民既有聯邦的國籍,又有成員國的國籍。

    盡管一個國家采取何種國家結構形式取決于很多因素。主要卻決定于歷史的因素和民族的因素。即一個國家形成的歷史傳統(tǒng)和民族的組成、分布狀況、民族關系、民族經濟的發(fā)展等要素。

    (二)我國是多民族的單一制國家

    我國憲法序言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tǒng)一的多民族國家,這一規(guī)定表明,單一制是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決定我國采取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原則主要有兩方面:

    1.歷史原因,我國自秦始皇統(tǒng)一中國以來建立的就是統(tǒng)一的中央集權制國家,盡管也曾有過分裂割據的狀況,但時間非常短,而國家統(tǒng)一的局面一直居于主導地位。長期的歷史傳統(tǒng),決定了我們必須建立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

    2.民族原因。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歷史狀況和民族關系,決定了在我國的具體條件下,不適宜采取聯邦制,而應該采取單一制。

    二、我國的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的統(tǒng)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qū)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使實行區(qū)域自治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制度。

    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是中央統(tǒng)一領導下的地方政權機關;(2)民族區(qū)域自治必須以少數民族聚居區(qū)為基礎,是民族自治與區(qū)域自治的結合;(3)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民族自治機關除行使憲法規(guī)定的地方國家政權機關的職權外,還可以依法行使廣泛的自治權。

    (二)我國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

    民族區(qū)域自治是我們黨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符合我國國情的基本制度,它體現了國家的集中統(tǒng)一領導與民族區(qū)域自治的有機結合。實行這一制度不僅有利于國家的統(tǒng)一和民族的團結。保障少數民族人民的平等權利和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而且有利于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與少數民族地區(qū)的特點結合起來,采取適合本民族地區(qū)特點的方式和步驟走社會主義道路,從而促進少數民族的進步和少數民族地區(qū)經濟文化等各項事業(yè)的發(fā)展。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的行政區(qū)域。根據憲法第30條的規(guī)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qū)、自治州和自治縣。民族鄉(xiāng)則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qū)、自治州和自治縣和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憲法規(guī)定,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區(qū)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權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憲法、民族區(qū)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根據實際情況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并結合當地民族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的有關管理自治地方事務的綜合性法規(guī)。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自治權范圍內,依法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針對某一方面的具體問題而制定的法規(guī)。自治區(qū)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省或者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才能生效,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2.根據當地民族的實際情況,貫徹執(zhí)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命令不適合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實際情況,經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自治機關可以變通或者停止執(zhí)行。

    3.自主地管理地方財政。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

    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經濟建設。

    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

    6.組織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7.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zhí)行職務的時候,根據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guī)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三、我國的特別行政區(qū)制度

    我國憲法第31條規(guī)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qū),在特別行政區(qū)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guī)定”。特別行區(qū)是指在我國版圖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設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實行特別的政治、經濟制度的行政區(qū)域。特別行政區(qū)有其自自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

    1.特別行政區(qū)享有高度的自治權。自治權包括(1)行政管理權。除國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據基本應當由中央人民政府處理的行政事務外,特別行政區(qū)有權依照基本法的規(guī)定,自行處理有關經濟、金融、貿易、工商業(yè)、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務。(2)立法權。但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3)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4)自行算處理有關對外事務的權團市委。根據規(guī)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權特別行政區(qū)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

    2.特別行政區(qū)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

    3.特別行政區(qū)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該區(qū)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組成。

    4.特別行政區(qū)原有的法律基本不變,除屬于殖民統(tǒng)治性質或帶有殖民色彩,以及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機關要作出修改者。

    (二)“一國兩制”是設立特別行政區(qū)的基本指導方針

    “一國兩制”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指在統(tǒng)一的社會主義國家內,在中央的統(tǒng)一領導下,經過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決定,可以容許局部地區(qū)由于歷史的原因而不實行社會主義的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國現行制度的特殊制度?!耙粐鴥芍啤敝饕饬x表現在:(1)它有利于實現祖國統(tǒng)一,保持國家主權與領土土的完整。(2)它有利于用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保持臺、港、澳地區(qū)的穩(wěn)定與繁榮,促進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3)它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提供了范例,具有世界歷史意義。(4)它豐富和發(fā)展發(fā)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國家學說的重大發(fā)展。

    (三)中央與特別行政區(qū)的關系

    根據基本法的規(guī)定,特別行政區(q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qū)域,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因此,中央與特別行政區(qū)的關系,是一個主權國家內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或者說是中央對特別行政區(qū)進行管轄和特別行政區(qū)在中央監(jiān)督下實行高度自治而產生的相互關系。

    (四)特別行政區(qū)政治體制

    1.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qū)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qū),根據基本法的規(guī)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別行政區(qū)負責。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由年滿40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xù)滿20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及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xù)滿20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擔任。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特別行政區(qū)政府。特別行政區(qū)政府是特別行政區(qū)的行政機關。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為特別行政區(qū)政府首長。特別行政區(qū)政府下設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廳、處、署等。特別行政區(qū)政府依基本法規(guī)定行使職權,并對立法會負責;執(zhí)行立法會通過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復立法會議員的質詢。等等。

    3.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qū)的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其職權包括:根據基本法的規(guī)定依法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審核、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和公共開支;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并進行辯論;對政府工作提出質詢;等等。

    4.特別行政區(qū)的司法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司法機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各級法院,包括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qū)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并由律師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司法機關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法院和檢察院,包括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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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喬曉陽:“一國兩制”與單一制國家體制不矛盾

    人民網北京4月6日訊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天下午舉行記者招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徐澤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規(guī)定的解釋情況,并答記者問。

    喬曉陽在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關于聯邦制和單一制的問題,美國是聯邦制,中國是單一制,單一制下面設立一個特別行政區(qū),這正是“一國兩制”的偉大之處,與單一制不矛盾。中央和香港特區(qū)的關系有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就是一般的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比如剛才講到地方沒有自己固有的權力,權力都是中央授予的。另外有關“一國”的體現都是在單一制下的中央與地方的關系。還有一層就是“一國兩制”下的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有高度自治權,這個權力遠遠大于內地各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權力。它的統(tǒng)一就是在一個國家下面的兩種制度。

    喬曉陽說,基本法也明確,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保持資本主義制度50年不變,法律制度不變,司法制度,除了有了終審法院帶來的變化以外,其他基本都不變。通過基本法來保證香港實實在在的搞資本主義。這兩個跟聯邦制是不一樣的,聯邦制的權力實際上是各個州授予聯邦,把其他權力保留下來,沒有給聯邦的權力,都是在各自的州里面。

    喬曉陽說,單一制是反過來的,地方沒有權力,地方的權力是中央給的,這是一個根本的區(qū)別。如果說一定有“剩余權力”,這個權力也是在中央?;痉?0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享有全國人大和中央政府給予的其他權力。也就是說在基本法已經授予的權力的情況下,如果特區(qū)有需要,但是你本身沒有權,還要再由全國人大或中央政府授予。這和聯邦制是不一樣的。

    喬曉陽說,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這是解釋的第三條。至于說到是不是就是行政長官需要、人大需要,人民有這個需要怎么辦?香港社會是多元的社會,香港民主需求是多樣的,各個界別、各個方面都有不同的民主需求。

    喬曉陽說,在香港發(fā)展民主,必須要有利益兼顧、均衡參與的問題。即便是將來普選,請注意基本法的第45條,提名委員會也是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這也是體現均衡參與。人民有需要,行政長官有很多咨詢機構,可以廣泛的吸納人民的需求,最后由他作為特別行政區(qū)的代表以及基本法規(guī)定向中央負責,他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這個報告里應當反映出人民的訴求。

    來源:人民網

    三、什么是首長負責制?

    民主集中制和首長負責制都屬于領導制度。但兩者之間更有著明顯的區(qū)別和本質的不同。不同性質的組織適用于不同的領導制度,同一性質的組織不能同時使用兩種領導制度;兩種領導制度不是從屬和包容關系,它們可以相互補充,但絕不能彼此混淆和取代。在現實領導工作中,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好貫徹實行兩種領導制度中的問題,必須徹底清除對兩種領導制度的不正確認識和理解,特別是對首長負責制的不正確認識和理解。一、兩種領導制度相同之處從行政和領導工作的一般規(guī)律和規(guī)則分析,作為領導制度的相同之處有:1.領導和決策的目的和目標相同。兩者在主觀上都希望做出的決策是正確的,貫徹落實決策是高效率的。2.領導和決策運作運行的程序和基本環(huán)節(jié)相同。如,在決策前應進行調查研究;決策時要經會議討論;決策后需貫徹落實等,兩者都是一樣的。3.領導和決策所遵循的基本原則一致。如,調查研究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集思廣益的原則、權責一致的原則等,兩者都是認同的。4.領導者的素質要求一樣。如,要善于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與自己意見不同的意見;要能夠審時度勢,因勢利導,果斷決策。這對于領導集體或領導者個人來說都是需要的。二、兩種領導制度的不同之處1.授權的形式和方式不同。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其領導者的權力是由選民自下而上選舉產生的。這是選民直接授權的表現形式。如,各級黨代會和各級人代會及其選出的委員會、常委會的權力都是如此產生的。實行首長負責制的機關或單位,除各級主要行政首長由選舉產生外,其他干部則由上級領導自上而下提名委任。它是選民委托授權的一種形式。前者稱作選舉制;后者稱作委任制或任命制(企業(yè)也稱作聘任制)。2.行使權力的主體和決策的原則、方式不同。民主集中制領導制度行使權力的主體是領導班子集體,而非領導者個人;其實施領導和決策的原則、方式是少數服從多數。因此,也稱其為委員會制(在法院系統(tǒng)稱作合議制,以下均簡稱委員會制)。行政首長負責制領導制度行使權力的主體是行政首長個人,而非領導班子集體;其實施領導和決策的原則、方式是,行政首長個人在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后,依據個人對問題的分析和判斷做出抉擇。所以,也稱它為“首長制”、“一長制”、“獨任制”。3.領導層成員的地位和責任不同。實行委員會制的組織,其領導成員在班子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決策時一人一票,權力相等,責任相同;決策后果由領導班子集體直接對選舉人(黨代會或人代會)負責。因此,又稱其為集體領導制。實行首長負責制的機關,其領導成員在班子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正職、副職、委員間都是上下級關系,權力和責任也不相同。副職就其主管的部門和工作直接對正職負責,正職就本機關的全面工作直接對上級領導機關負責。對選民的負責是通過對上級領導負責實現的。所以,亦稱此為個人負責制或責任制。4.行使權力的主要目的和目標不同。實行委員會制的組織實施領導和決策的主要目的和目標是,反映和維護廣大選民的意愿和利益,維持組織和社會秩序的公平、正義與穩(wěn)定。公平是其追求和遵循的首要準則。否則,就會失去廣大選民的支持和擁護,就無法取得政權或維持政權,甚至還會喪失政權。因為他們的權力來自選民。實行首長負責制的機關或單位實施領導和決策的主要目的和目標是,迅速有效地把上級領導機關的決策或上級領導的意圖變成實際的成果。效率和效益是其追求和遵循的首要準則。否則,他們隨時都有可能丟掉頭上的“烏紗帽”。因為他們的權力是由上級領導機關賦予的。5.指導思想和理論依據不同。委員會制是以馬克思主義關于人民群眾是歷史的真正創(chuàng)造者的理論,以及民主政治中關于主權在民的思想和民主選舉、平等協商、多數決定的原則為其思想和理論基礎的,或者說是這些思想理論在領導工作方面的具體運用和體現。而首長負責制則是以馬克思主義關于少數杰出人物在推動歷史前進中能夠發(fā)揮特殊巨大作用的理論為基礎的,或者說是這一理論在領導制度方面的具體運用和體現。上述分析表明:委員會制和首長負責制,在領導和決策的具體規(guī)則和要求方面涇渭分明,截然不同。前者,在本質上是以追求公平為主要目標的民主管理機制;后者,在本質上是以追求效率和效益為主要目標的個人負責機制。三、兩種領導制度的特點和適用對象不同兩種領導制度的特點不同決定了各自適用的對象不同。社會實踐使人們認識到,雖然人們在智力、能力和利益等方面的差異與生俱來,但“一切人,或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盵1]這就是說,人們的社會地位和政治權力不能因利益和認識的差異而有所不同。在此情況下,委員會制就成為各方面一致認可的解決上述問題的最好方式,也可以說委員會制是適宜于解決此類問題的組織和機構。因此,在各現代政黨和現代國家中,承擔解決社會和國家宏觀重大問題的機構一般都實行委員會制。否則,就不能稱其為民主政黨和民主國家。我們的黨和人大以及法院等權力機關采取委員會制的原因就在于此,我們說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和國家根本的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的原因也在于此。古今中外的社會實踐還告訴我們:在對重大問題做出抉擇后,迅速有效地把它落到實處至關重要。否則,再好的決策都等于零。但在貫徹落實決策方面,實行委員會制常常因領導成員權責不清造成領導和決策效率不高,而實行首長負責制往往效果很好。因此,各現代國家的行政管理和企業(yè)管理大都采取首長負責制和經理負責制領導方式。我們國家的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各類的公司、企業(yè),在1982年后相繼實行首長負責制或經理負責制原因正在于此,我們說首長負責制、經理負責制是一種效率機制、責任機制的原因也在于此。上述分析說明:每個組織機構實行何種領導制度,并非取決于任何人的主觀意愿,而是由該組織在社會中的地位、職能、性質決定的。擔負對社會宏觀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和管理的機關適宜而且應當實行委員會制;而決策的執(zhí)行機關和社會微觀層面的管理適宜而且應當實行首長負責制或經理負責制。前者著重解決的是社會的公平、正義與秩序問題,后者主要解決的是社會的生機與活力問題。兩者缺一不可,相得益彰。四、正確認識和把握兩種領導制度之間的關系兩種領導制度雖然具有本質區(qū)別,并且各自適用不同的對象,但它們可以相互學習借鑒,彼此取長補短。首先,委員會制可以而且應當學習借鑒首長負責制責權清晰的優(yōu)點。實行委員會制的領導班子,要盡可能地對每個領導成員的責任和權限予以明確的劃分,盡力防止和克服因權責不清而導致效率不高問題的發(fā)生。我們黨和國家把現行的委員會制稱作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實際上就包含了對首長負責制的學習和借鑒。但必須把這種學習借鑒把握在一定的限度之內。這個限度就是:委員會制在做出決策時,決不能用“一把手”選擇判斷的方式取代少數服從多數的決策原則;在執(zhí)行決策時,任何領導者個人都不能隨意改變領導集體做出的決定。如果超越了這個限度,就在實際上把學習和借鑒變成了混淆和取代,就會產生用集體領導之名行個人專斷之實問題,就會使委員會制領導制度名不副實或名存實亡。其次,首長負責制也可以而且應當學習委員會制集思廣益的優(yōu)點。首長在實施領導和決策時,要堅持走群眾路線,要善于傾聽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與自己意見不同的意見,盡量防止和克服因偏聽偏信或主觀臆斷造成決策的錯誤或失誤。我們黨和國家反復強調,各級領導干部要具有民主作風,要堅持按民主程序辦事等,都是對委員會制的學習和借鑒。當然,這種學習借鑒同樣也要把握在一定的限度之內。這個限度就是:在首長實施領導和決策時,要求他經過民主程序,如決策調研、決策咨詢、決策論證、會議討論、社會聽證等等,都是可以而必要的。但決不能因此而妨礙甚至取消首長個人對問題的最終裁決權。如果超越這個限度,就在實質上把學習和借鑒變成了混淆和取代,就從根本上否定和取消了首長負責制領導制度。

    四、一元化領導是指完整制。什么是一元化領導,什么是完整制以及與首長制的區(qū)別?雙重領導體制又是怎么回事?

    一元化領導即同一層次各個不同性質的組織和領導機關,均接受同級黨組織統(tǒng)一領導的一體化領導體制。這種領導體制表現為工、農、商、·學、兵、政、黨這七個方面,黨是領導一切的。

    完整制又稱集約制或一元統(tǒng)屬制。指同一層次各行政組織或同一行政組織各機構只受同一上級組織或首長的統(tǒng)一指揮和控制的組織體制。它是行政組織的一種類型。

    首長制又稱一長制或獨任制,是指行政組織的法定最高決策權由行政首長一人執(zhí)掌的行政組織體制。

    雙重領導體制

    是指中國共產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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